(大理)马培杰律师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迅速增加,道路交通事故也呈现了极快的持续上升态势。在我近年来办理的壹百多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对事故后的民事责任有所了解,但对因事故产生的刑事责任却知之甚少,因此大理马培杰律师在此作一个讲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规定而造成交通事故 ,首先由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然后根据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后果和当事人对事故应承担的责任 ,如果达不到刑法处罚的 ,由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并对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终结后结案 ;如果造成的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交警部门无权通过调解结案 ,只能依据追究当事人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的职责范围 ,按照相应的办案程序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并由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我国《刑法》133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其中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0年11月2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133条作了进一步明确。根据此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情形: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四)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
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三、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四、“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20001115
【实施日期】 20001122 【文号】 法释(2000)33号
【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题注】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