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前营乡政府与辛集市天和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案
河 北 省 辛 集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辛民二初字第20100号
原告辛集市前营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孟彦欣,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赵静涛,该乡工作人员。
被告辛集市天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小涛,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冉国顺,辛集市林业局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恒亮,辛集市睿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辛集市前营乡政府(以下简称前营乡政府)与被告辛集市天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天和公司)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静涛、被告方的委托代理人冉国顺、张恒亮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因天和公司欠我乡借款36.5万元,2001年经协商我乡与天和公司签订担保借款协议,约定天和公司将自有处分权的冷库1、2号洞抵押担保,产权归原告,然后反租给天和公司使用,天和公司每年向乡政府交租金2万元抵顶所欠本金。2002年天和公司交来2万元,2003年交来2千元,实欠我乡34.3万元。我乡认为,虽然我方与天和公司签订的该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但应属无效合同,理由是:1、协议约定天和公司将其冷库1、2号洞产权归我乡,至今有效证件未交付,显然天和公司违约。2、协议签订时天和公司确无偿还能力,现在有人举报该公司有偿还能力而不偿还。3、协议未约定违约责任。4、显失公平,损害国家利益,如租金比银行利息还低。故我乡请求法院判令该还款协议无效,天和公司给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天和公司辩称,我公司认为该协议有效。1996年西泽北乡基金会存入中国农业银行辛集市支行(以下简称辛集农行)和睦井营业所79.5万元,并委托辛集农行将此款贷给西泽北乡朱家庄冷库。后西泽北乡基金会与辛集支行发生纠纷,诉至辛集市人民法院。法院作出判决,辛集农行给付西泽北乡基金会79.5万元及利息。朱家庄冷库无责任(当时朱家庄冷库已归我公司所有)。
2001年3月15日,我公司与辛集农行、前营乡政府根据辛集市清欠领导小组《关于解决基金会与农行有争议存款问题会议纪要》,签订了分解79.5万元的协议,由我公司偿还前营乡政府34.5万元及利息,偿还辛集农行45万元及利息。另外我公司余欠西泽北基金会2万元。这样,共欠原告本金36.5万元。
2001年10月29日原告与我公司签订一份还款担保协议,也即原告所诉称的协议。签订后双方也是按该协议本意履行的,前营乡政府已收取我公司尼桑面包一辆(至今未作价)及租金2.2万元,现欠本金34.3万元。
按协议书所要表达的本意是,我公司将冷库的1、2号洞让度给原告,来担保债务的履行,待我公司还清债务后,再将冷库1、2号洞收回,从法律上讲叫让与担保。我公司分期归还借款及免除利息,系双方根据当时实际情况和政策而商订,并不违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承担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1996年2—3月份西泽北乡基金会存入辛集农行和睦井营业所79.5万元,辛集农行将此款贷给朱家庄冷库(该冷库系朱家庄村委会的村办企业)。
1996年8月天和公司(该公司1996年1月30日成立)与朱家庄村委会、辛集农行经协商签订了《朱家庄冷库转卖协议》,天和公司将朱家庄冷库收购。天和公司对冷库所占土地有长期使用权,承担冷库的债务。
2000年西泽北乡基金会与辛集农行为79.5万元发生纠纷诉至我院。我院追加朱家庄冷库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1年3月13日作出(2000)辛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辛集农行给付西泽北乡基金会79.5万元并支付利息。
2001年3月15日,天和公司与辛集农行、前营乡政府根据辛集市清欠领导小组《关于解决基金会与农行有争议存款问题会议纪要》,签订了分解79.5万元的协议。辛集农行将对朱家庄冷库的79.5万元债权部分让与前营乡政府(前营乡政府已接收原西泽北乡基金会的债权债务),即天和公司偿还辛集农行45万元及利息,偿还前营乡政府34.5万元及利息。另外,天和公司余欠西泽北乡基金会2万元。所以天和公司共欠前营乡政府3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