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春节期间回家碰一乡邻向我咨询一法律问题,其一年前骑摩托车不慎将一人撞伤,自己亦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主要责任,因家庭困难无钱医治和赔偿,遂向朋友借款5万元,其中自己治伤用了3万元,另2万元用于赔偿对方。现家中夫妻因感情不和欲起诉离婚,双方为该笔债务各执己见。其认为该债务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因自己出事故所借,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而其妻认为此是其个人事故责任所借,并非家庭生活和夫妻共同所用,应属其个人债务。
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判断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可以考虑以下两个标准: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视为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同时还应当注意在确定夫妻的债务是属于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时,应当强调保持债权人的利益。
对照上述标准可以发现,本案例中的5万元债务并不当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也不当然属于个人债务,而应当根据其侵权行为的事实和行为等与夫妻共同生活有无关系,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其行为的经济利益是否为夫妻双方所分享的标准来判断。在婚姻法解释三尚未出台之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第三人侵权承担的损害赔偿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或共同债务没有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应根据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原则,推定为该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其主张债务为个人债务的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的,应作为共同债务处理。因此,5万元债务中用于治伤的3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用于赔偿的2万元不属于共同债务。
【作者简介】
谢云参,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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