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佩玉与广州市百富诚金发物业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2011年09月01日06:2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李佩玉与广州市百富诚金发物业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5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佩玉,女,193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大悲寺巷11号602。
  委托代理人:吴国辉,男,1949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广州市吉祥南2号二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百富诚金发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63号国信大厦1101-11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凤桃,该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秦少雄,该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达志,男,1974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广州市光雅里4号506房。
  上诉人李佩玉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百富诚金发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下称百富诚公司)、邓达志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05)荔法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邓达志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面积以产权文件为准,上诉人也确认在签订合同时被上诉人邓达志已经向其出示了房产证复印件,且双方在合同中已约定房屋公摊面积的费用由被上诉人邓达志负责,故据此可以认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邓达志在签约时均已明确了该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分摊面积及其产权的情况,上诉人已经完全明确其出资39万元要购买的就是该房屋中被上诉人邓达志所拥有产权的总建筑面积74.83平方米,而非84平方米,其中并没有包括由被上诉人邓达志负责出资的分摊面积。上诉人称没有看复印件就签订了合同,由于上诉人签订了合同,视为上诉人确认了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故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主张不予来信。另一方面,被上诉人邓达志在签约时已经向上诉人出示了房产证复印件,被上诉人邓达志已经尽了告知义务,不存在过错。而上诉人在签约之时应尽其谨慎义务,在只有房产证复印件的情况下,上诉人可以选择是否签订合同,但不能认为因为自己没有看复印件就签订合同的疏忽和过错而造成的损失,要求没有过错的合同相对方邓达志承担责任。上诉人认为卖方未严格依合约第17条的规定,当房产原件与居间方之信息不符时,应将定金如数退还上诉人。两被上诉人则认为该约定是指当房产证复印件和原件核对不符时由买方收回定金。在合同中,各方约定“被上诉人邓达志未出示合法产权证原件,约2005年4月l3日上午出示,上诉人核对与原件不符属于被上诉人邓达志违约,上诉人收回定金”。分析这句话可以看出,虽然没有明确约定是指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不符,但是这句话上下文一直强调房产证的原件问题,结合被上诉人邓达志在签约时向上诉人出示房产证复印件的事实,可以推定该约定就是指复印件和原件核对是否一致。且从语言习惯来看,一般均是指原件和复印件是否相符,故两被上诉人的主张可信度较高,原审法院予以采信。而上诉人认为是指居间方的信息和原件不符,并不符合语言习惯,且合同中一直没有提及居间方提供了什么信息给上诉人,上诉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百富诚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若依上诉人的主张,则合同的约定上下文无法对应,无法明确原件与什么内容不符,故上诉人的主张显然不符合常理,原审法院不予采信。由于上诉人确认被上诉人邓达志提供的房产证复印件和原件内容一致,不存在不相符的情况,故被上诉人邓达志不存在违约,而上诉人在签订合同交纳定金后,没有依约购买房屋,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上诉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百富诚公司未真实全面提供并保证房源信息的真实性,隐瞒与该物业有关的重要事实并误导上诉人做出购房的判断,但上诉人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被上诉人邓达志在签约时已经向上诉人出示了房产证复印件,对于上诉人和两被上诉人有法律约束力的是三方签订的买卖合约,故上诉人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信。上诉人认为与被上诉人还没有协商好有关买卖房屋的条款就交纳了定金,但未能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且两被上诉人对此予以否认,而被上诉人邓达志在合同上注明收到定金的日期和签订合同的日期均是2005年4月12日,没有显示收受定金和签订合同的具体时间,上诉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至于定金应由邓达志抑或由百富诚公司收取的问题,虽然合同约定在被上诉人邓达志尚未出示原件时应由被上诉人百富诚公司代管,但由于是上诉人亲自把定金存入被上诉人邓达志的帐户,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邓达志违约,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10元,由上诉人负担。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赵樱子律师:一般会有哪些原因引发协议离婚?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民事诉讼法案例知识排行榜
民事诉讼法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房产 邛崃黄页 邛崃新闻 邛崃门户网站 邛崃求职招聘 邛崃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