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某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定的义务。执行法官经调查获悉被执行人李某系新干县某公司职工,有固定收入的事实后,遂依法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某的工资收入,并向李某所在的某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逐月扣留李某的工资收入,到期由法院予以提取。
期限届满后,当执行人员持涉案交款证明书到该公司提取扣留的执行款时,发现该公司并未扣留被执行人李某的工资收入。执行干警立即向该公司指出拒不协助的法律后果,并重新指定了交款期限,但该公司到期仍不履行协助义务。鉴于李某所在单位的行为已妨害了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该院作出罚款决定,对该公司罚款10000元。
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该公司认识到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严重后果,立即就其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同时,该公司积极协助法院做李某的思想工作,并于当日敦促李某将案款悉数交到法院,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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