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拆房需要资质吗?
明确该问题,不但可以正确判决该案,而且对所有该类案件都具有重要意义:对2010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该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虽然无此规定,但该法并未废止前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且该条规定与该法并无冲突之处。故,明确该问题,也可以正确处理以后发生的该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除农民自建二层及以下的低层住宅外,承建方应当具备相应建筑资质。该法第五十条规定:“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但笔者认为,拆房并非一律需要有该“资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应当分以下情况处理:
其一,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成立的公共组织的建筑物需要拆除的,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当然,有相应资质的,自行拆除亦可。
其二,凡拆除在城市、集镇及旅游区等规划范围内的建筑,应当具有资质。
其三,拆除农村居民的二层以上的住宅,也应当具有资质。
其四,拆除农村居民的二层及以下的住宅,不需具有资质。
案例属第三类情况,乙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甲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应当与乙对丙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简介】
胡波,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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