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房需要资质吗?

2011年09月01日07:3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拆房需要资质吗?案例:2010年2月,村民甲将其高四层的楼房交由包工头乙拆除,并支付报酬。乙支付报酬雇请数村民拆房。村民丙在拆房过程中从四楼坠地受伤,经治疗不能痊愈,经鉴定为重伤。丙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甲、乙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十四万余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对雇员所受伤害,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包人没有相应资质的,二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甲以“拆房不需要资质为由”抗辩,请求驳回原告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

  那么,拆房需要资质吗?

  明确该问题,不但可以正确判决该案,而且对所有该类案件都具有重要意义:对2010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该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虽然无此规定,但该法并未废止前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且该条规定与该法并无冲突之处。故,明确该问题,也可以正确处理以后发生的该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除农民自建二层及以下的低层住宅外,承建方应当具备相应建筑资质。该法第五十条规定:“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但笔者认为,拆房并非一律需要有该“资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应当分以下情况处理:

  其一,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成立的公共组织的建筑物需要拆除的,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当然,有相应资质的,自行拆除亦可。

  其二,凡拆除在城市、集镇及旅游区等规划范围内的建筑,应当具有资质。

  其三,拆除农村居民的二层以上的住宅,也应当具有资质。

  其四,拆除农村居民的二层及以下的住宅,不需具有资质。

  案例属第三类情况,乙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甲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应当与乙对丙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简介】
胡波,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任职。

声明:本论文由法帮网www.fabang.com收藏,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版权为原作者所有 。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我国法律对城镇居民房屋的补偿方式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其它民法论文知识排行榜
其它民法论文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房产 邛崃黄页 邛崃新闻 邛崃门户网站 邛崃求职招聘 邛崃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