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老百姓来说,打官司“讨说法”离不开证据,而对法律界人士来说,“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已颁布并将在今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我国第一个专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规定,其中亮点颇多,闪烁着保护弱者、维护正义的光芒———
众所周知,打官司“讨说法”要有证据,否则将很可能面临败诉危险,而证据在诉讼中极其重要的地位也一直为法律界人士所关注,目前,专家们还在探讨出台一部专门的证据法。2001年1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给人们带来了惊喜,因为其中的许多规定都有极强的现实指导意义,例如: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能够作为证据,医疗纠纷中医院有举证义务,证人必须出庭作证等等。记者日前为此采访了曾多次参加过最高法院和学术界组织的民事诉讼证据研讨的西北政法学院教师张西安先生,并与张老师就其中涉及的现实问题进行了探讨。
①保护弱者利益
———产品质量纠纷中的商家想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请拿证据来
应该说,此次规定中关于医疗纠纷中医院的举证责任规定非常引人注目。《规定》的第四条第8款内容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规定对人们都非常关注的医疗事故问题打开了一扇举证责任的大门。作为患者,如认为医生的失误导致了他的痛苦,让他的生命健康受到了威胁,那么,在投诉无门的情况下,他很可能通过“打官司”要求解决问题。但是,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患者就必须举证证明医生的治疗存在着错误。而与医院相比,本身就是弱势的患者一方要取得这种证据的确非常困难。医院显然不可能给患者提供这种便利!以往备受关注、凝结着血和泪的大量医患纠纷大多正因如此而得不到解决,因为举证的艰难让弱者更弱。而现在的规定则要求:医院如果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和患者的伤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么,医院就要举出证据,证明自己采取的抢救措施、医疗手段等等都是正确的。患者将无须费尽心力去做这方面的举证,对于患者来说,这无疑是好事。
日常生活中,我们也难免会买回“伪劣”产品,例如漏电的热水器等,这些东西说不定什么时候就可能成为威胁我们生命健康的“杀手”。一旦这些产品质量引发纠纷,举证的责任谁来承担?《规定》的第四条第6款讲得很清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厂家要想推掉自己的责任,比如不是自己的产品质量问题,而是受害人操作不当等等,那厂家就必须自己举出证据,消费者不用面临取证的艰难,只要证明侵害事实就有可能胜诉。
张西安老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部《规定》的内容明显地彰现了保护弱者的社会正义原则。医疗事故中的患者、产品质量纠纷中的顾客,他们相对于医院、厂家来说都是弱势的一方,通过将举证责任分割给强势一方,达到强者和弱者在社会正义方面的平衡,这也体现了法治的精神,是值得赞许的。
②加害方承担举证责任
———狗咬了人、花盆砸了人,“主人”想推卸责任,须证明是受害人自己有错
我国民法对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都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即加害一方要证明受害者有过错,否则就要自己承担责任,此次的《规定》对这些做了进一步明确。
假如你正在路上散步,却有一条狗冲出将你咬伤,遇到这倒霉事儿,如果再遇到一个不讲道理的主人,非要说是你将狗惹“躁”了狗才咬你,那你肯定苦恼万分,而根据新《规定》,狗的主人必须举证来证明自己的狗是“正当防卫”,即必须证明对方有过错,否则,法院将依据民法有关规定,判决狗主人赔偿损失。这一规定的具体内容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