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是不是都要进行医疗鉴定按照旧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答案是确定无疑的。但是新条例取消了这一硬性规定。是不是医疗事故既可以在诉讼前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来作技术鉴定,也可以在诉讼中由人民法院来委托医学会的专家来作技术鉴定。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医疗事故纠纷法院都要委托医学会的专家来作鉴定笔者的意见是否定的。从性质上说,医疗事故分为二种,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前者指医务人员有违医疗规章和医务道德,比如说病人垂危时医生离岗;而后者指技术上的原因所致,比如说误诊。
新条例取消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名称上的划分,但从其定义分析,依然包含了这两种性质的事故。新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从字义上说,这一定义中责任事故的比重更为突出。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医疗事故都是责任事故,而且医疗事故往往是由责任事故引起的。
技术事故,必须由医疗专家来鉴定,因为医疗是专门性很强的科学,法官对于病因,药物,手术是否正确,抢救措施是否得当等难以分辨,就是一些专门名词、术语等,也足以使法官如坠雾里,只有通过专家鉴定,才能明确是不是医疗事故。
然而对于明显的责任事故,就不一定非得请专家来鉴定。在法律规范的领域,法官对于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定的理解力远胜于一般的医疗专家,一旦医患双方对是不是责任事故发生争议,法官只需凭着双方提供的证据和上述医疗规定一一对照,即可作出判断。只是一些并不明显或者混合着技术原因的事故,才需要委托专家鉴定。
新条例第20条规定:“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对照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首先,鉴定只限于医疗事故的技术方面,责任事故不需要鉴定;其次,只有“需要”才作鉴定,不“需要”就不必作“鉴定”。
既然并非所有的医疗事故都需要鉴定,因此法院完全可以依照自己的职责,根据审理时双方提供的证据,对一些责任事故作出判定。这样,不仅为患者节省了人力物力财力,也能够保证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公正和效率。
新条例实施以后,法官应当有一个观念上的转变,一旦遇到医疗事故纠纷,首先应该考虑的是医疗机构有没有责任上的过错,其次才考虑有没有技术上的过错,需要不需要鉴定,而且,不能把医疗事故同技术鉴定结论等同起来,即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认为医疗机构有过错,也不能排除医疗机构在责任上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