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因其极强的专业技术性以及基于行业特性和习惯的信息封闭,使患者的维权行动充满了困难,即算是专职律师,面对复杂的医疗纠纷也一筹莫展。而新的司法解释又规定了医疗伤害的举证责任倒置,此举又令各医疗机构倍感恐慌,以至于医患双方,均为自已的合法权益而担忧。一方面医务人员如履薄冰地工作,另一方面患者提心吊胆地就诊,唯恐纠纷发生后难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利。
以下结合新的法律法规,从医、患两方面探讨患者维权及医院应对的要领。
一、患者的诉前准备
在医疗过程中,一旦出现未能预见的损害后果;或虽是已经有预见的后果而患者认为仍是不应出现的;或因医方误诊或“不作为”导致疾病延误加重损害的等上述情形,均会导致医患纠纷的产生,如损害后果足够严重,患者均可能走上维权之路。那么,患者应怎样才能最高效率地维权呢?
首先,证据(主要指病历,其它还有相关物证,如药物,血液等)的固定是关键。为了防止医务人员修改病历资料掩饰错误,患方应在第一时间,通过合法手续,依正当程序复印医嘱单,入院记录等,同时与院方一道,共同封存其余不允许复印的资料(主要指病程记录、会诊意见等),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患者死亡,其亲属提出上述要求时,应提供其与患者亲属关系的合法证明,如缺少该合法证明,最好不要冒失地提出要求,因为医院可依法拒绝你的要求而赢得时间。(赢得时间后,就有可能会出现医院方面涂改、伪造病例的事件。)
其次,在拿到相关病历资料以后应进行初步分析和评估,分析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可能存在诊疗过失且该过失是否就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当然,这种分析只能交由相关的专业人员完成。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没有医疗过失行为则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而不属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予赔偿,因此,正确的评估结论可使维权行动有的放矢,而盲目地挑起纠纷或提起诉讼则可能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做好了上面所说的,以后的事就容易得多了。
二、医疗技术鉴定
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主要由本省、本市的专家组成,他们与当事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往往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在鉴定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行业保护是公认的不争事实。不仅如此,以患者贫乏的医学知识更难以应对对方专业技术人员的论辩,使鉴定委员会更容易采信对方的主张。这样一来,患者若想得到公正的鉴定结论还确实不容易。然而,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明确规定,不是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它已赋于鉴定结论在事故处理中的终极权威的地位(虽然它并不能逃避司法审查),因此,鉴定结论的失利是患者维权失败的关键因素。面对这种现状,最有效的办法是委托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的律师介入鉴定,以弥补患者在鉴定过程中的弱势地位。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事故鉴定是医患双方的第一次较量,也是最关键的战役,此时专业律师的作用远大于此后诉讼中律师的作用,如此战役失利,则在以后的诉讼中,即使付出百倍的努力也难以保证能够挽回。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