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 患者与医院之间的法律关系

2011年09月01日08:4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患者与医院之间的法律关系

  患者与医院首先建立的是一中合同关系,称作医疗服务合同。

  1.医疗服务是公民的权利还是个人的责任,决定了医疗服务组织和财政的规模。医院在所有文明社会的医疗服务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医院的组织、经济及其特殊作用,反映出每个国家的传统。医疗服务以各种形式与人们的其它基本生活需求一起争夺国家资源。一个国家的传统、文化、价值观,再加上其经济能力,决定了能分配给卫生事业多少资源。

  医疗合同中权利和帮助是完全不同的。权利是无条件的,带有强制性。例如宗教自由,并不取决于诸如政府支持该项权利的意愿或能力等不确定的环境因素。相反,和其它基本需求一样,医疗服务有赖于当时可提供的财政资源。换句话说,医疗服务取决于资金提供者的意愿。因此,医疗服务便与个人和社会的其它需要进行竞争。

  2.医疗服务受到社会各界的监督。公众关心的是如何得到服务以及服务的质量;付款人注视的是医疗服务的钱是不是花得值;提供服务者担心的是对他们的自主权、财政担保以及自身形象有威胁。分析家认为,相当比例的医疗服务是不必要的,或者作用很小,或者根本没有作用,甚至有潜在的危害。比方说,当一种由多样配料组成的混合物的温度升到沸点时,很难说清楚在沸腾中失去的是那些不可少的部分,还是那些可有可无的部分。

  3.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基于其所提供的服务的必要性,声称他们的所作所为有着高的道德水准。历史地来看,这是出于公众对给人治病的人的尊敬。不幸的是,服务提供者暴露出的人性弱点玷污了医疗行业头上引以自豪的光环。过于昂贵的、无情的和贪婪的收费,以及专业化的发展和技术的应用,加大了服务提供者和病人间的距离。因此,公众尊重的基础遭到了侵蚀。

  4.医疗服务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明确地以不同方式进行描述:作为一种对个人的服务棗它是人道的、照顾性的、受人尊敬的、以病人为中心的。而作为一个行业棗它是高技术的、劳动力密集的、受市场调节的、多种经营型的。

  从整体来看,医疗部门在概念上多使用商业术语而不是为公众服务的语言,失去了公众的支持。除非我们非常小心,否则医疗服务可能会被视为无异于其它必要的服务,例如警察和消防、教育和政府服务,它们每一项对于社会都是必需的,但无一享有医疗服务的地位和得到的支持。

  为了继续为社会服务,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必须享有公众信任。

  医疗服务的目标是通过提供所需的服务提高个体的和社会的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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