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全生与泌阳县铜山乡肖庄村委岗上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河 南 省 泌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泌民初字第0088号
原告高全生,男,一九六二年十二月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铜山乡曹庄村委小曹庄村。
委托代理人焦鹏,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171992A0145。
被告泌阳县铜山乡肖庄村委岗上组。
代表人李守先,该村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刘军,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171994A0105。
原告高全生与被告泌阳县铜山乡肖庄村委岗上村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0四年二月十八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全生、委托代理人焦鹏及被告泌阳县铜山乡肖庄村委岗上组代表人李守先、委托代理人刘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全生诉称,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我与被告肖庄村委岗上村组签订了一份“林坡荒山承包合同”,双方约定承包合同二十年(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O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承包费总共10000元,当时交了500元,下欠4500元于一九九九年年底交清,5000元于二O一七年前付清。坡界四至为:南湾坡,东至毛聋子坡鹅脖往北至河沟,西至南湾西岭脊,南至南湾南岭脊,北于毛聋子园的山坡林坡南小河沟往西至过道岭。毛老庄润头湾坡界四至为:东至林庄坡分水岭,西至毛老庄到石庙白沙岭脊小路,南至毛大收坡界黑石皮(上刻十字),北至石庙。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甲乙双方如一方违约,愿付对方违约金10000元整”,其他内容详见合同。
合同签订后,我于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二日, 向村组上交了4500元承包费,完全依照合同履行,并对林坡进行了实际管理、修枝、清杂、护林、委托看管,对荒山林坡投入了大量的劳动,花费了大量的心血,现在林密树高,长势喜人。二00三年十二月五日,我又与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新任队长李守先,会计毛国成签字),双方约定:“原合同继续有效,下余承包款5000元,必须于二00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付清”。可被告背信弃义,未经村民小组大会讨论通过,于二00三年十二月底又把该两处林坡发包给别人,致使原告无法正常经营,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综上,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特具文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判如所清。原告提交如下证据:①一九九七年二月三十一日,林坡荒山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②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林坡荒山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③二00三年十二月五日协议书复印件一份。④上交承包费收据复印件一份。⑤见证费收据复印件一份。⑥毛增海、毛德伍的调查笔录各一份。⑦毛增坡、毛增林、毛贤宗证明各一份。⑧王家冉证明一份。⑨村民代表签字同意高全生按原合同执行化名册一份。⑩当庭提交村委证明一份。
被告泌阳县铜山乡肖庄村委岗上村组辩称,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荒山林坡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其原因是第二份协议没经村民讨论,部分有所改动不真实,应为无效协议。合同的时间、内容均有所改动,有虚假行为,合同失去了真实性。且所发包的林坡早在一九八四年已分给农户,不应做为集体所有的荒山发包给原告。本案所诉与事实不符,诉请的理由不能成立,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提交如下证据:(1)郭发荣和肖庄村委证明一张二份。(2)村民联合证明一份。(3)公证书一份及合同书二份。(4)协议书一份。
本院经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认证,认为原、被告二份承包合同和一份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是双方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在两份合同和协议上签名捺押,该合同和协议书为有效合同和协议,本院予以采纳。承包费和见证费均有收款单位加盖的公章和个人印章,均出具有收款收据和加盖个人印章的收条,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纳。对现任肖庄村委支部书记毛增柱的证言,本人出具了证言,并当庭出庭作证,该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至于其他双方提供的证据,对方均提出了合理异议,且有的没有当庭作证,故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