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方原则上不宜在诉讼之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虽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赋予了患方可以在损害结果发生后的一年之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而这实际即为由患方在诉讼之前申请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笔者通过大量的实践提醒患方,不宜在诉讼之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理由如下: 1、诉前鉴定患者难以掌握全面的病历资料。患者虽然可以复印客观病历资料,但不能复印的主观病历,鉴定结束也不可谋面,有利无利均不得而知。更何况很多情况下,患者复印的客观病历也是残缺不全的,院方往往有意无意有所保留,患者也往往由于不知情而没有复印。这种局面难以避免会影响鉴定结论。 2、诉前鉴定所用病历资料的真实、合法性处于待定状态。实践中确实存在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违规修改病历以规避责任的情形,而这种病历状态在诉前又不可能有相应机构对其作出认定。因此,这种真实、合法性处于待定状态的病历资料作为鉴定依据的话,鉴定结论如何作出就可想而知了。而当结论作出后再试图推翻之,就并非轻而易举,有时甚至是十分困难的。届时,悔之晚矣。 3、诉前鉴定难以把握对方的观点和依据。参加医疗事故鉴定,也似同博弈,必须做到“知己知彼”,方能做到“百战不殆”。更何况医疗鉴定存在的普遍的暗箱操作和行业保护,有时即便事实和法律依据均十分充分,鉴定结论也会令人大跌眼镜。 4、诉前鉴定结论,尤其是不利的结论得出后,往往在此后的诉讼中给人先入为主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