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不宜轻率地与医院订立一次性了结协议

2011年09月01日08:5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不宜轻率地与医院订立一次性了结协议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或其家属往往不希望通过复杂而漫长的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而更希望通过与医院的协商来解决。这种想法和愿望本无可厚非,而且也是法律允许的解决争议的方式。但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由于在医学知识、法律知识以及争议所涉证据方面(主要指病历)占有绝对的优势,并且难得有医院,尤其是公立医疗机构,能主动地、实事求是地正确认识自己医疗行为中存在的不足、缺陷甚至是原则性的过错,甚至有的医疗机构在争议发生后会百般掩饰自己的失误,直至篡改、伪造病历以达到规避责任之目的。而当他们面对患方的质疑时,往往是不讲原则,违背科学原理,有的甚至是无中生有地编造事实,歪曲事实真相,其最终的解释结论几乎千篇一律地是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医院不应对患者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对于医院的上述解释,正确的做法应是:一要充分领会院方的解释,理解其重点内容,必要时可要求其作出书面意见;二要及时复印有关病历资料,并判断其合法真实性;三是不盲目轻信院方的解释,应向其它医学专家和法律专家咨询,以判断其医疗行为和解释有无诊疗规范和法律依据;四是在充分掌握诊疗规范、法律规定以及医疗过错是否存在的基础之上,再与院方就赔偿(补偿)数额进行有理有节的协商,而不应因图一时之小利,而轻率地与院方签订一次性解决协议。根据笔者的办案体会和对医疗机构,尤其是大型公立医疗机构社会属性的分析,这样的协议往往是不公平的。 而当这种因重大误解而签署的不公平协议生效后,患方经咨询而得知真相时,往往又后悔不迭,但又为时已晚,即便有可能通过诉讼而撤销,但代价往往又是比较大的。这样的例子时有出现,读者朋友们应引以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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