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所以,未成年人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作证。甚至超出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之外的未成年证人证言也具有证据能力,只是其证明力有限而已。
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发育成熟,社会经验有限,其证言证明力自然相对低一些。“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只有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证明力相对就更弱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