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管辖可以分为普通管辖、特别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1)普通管辖
普通管辖是指依当事人所在地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普通管辖的确定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以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为诉讼管辖法院。在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则以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例外情况,例如,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时,得依法律规定,以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为诉讼管辖法院。
(2)特别管辖
特别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属于特别管辖的情况,均由法律明确规定。例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通常情况下,特别管辖不妨碍普通管辖的适用,即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也可以由法律规定的特定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用书面协议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对于国内民事案件,协议管辖只限于合同案件和在法律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之间选择,且仅能选择第一审法院的管辖;而涉外民事案件的协议管辖,包括涉外合同和财产权益纠纷案件,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联系的法院管辖,包括选择中国的法院或者外国的法院,但在选择中国法院管辖时,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属于专属管辖的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是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是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依法律规定,就同一诉讼,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在存在共同管辖时,则允许当事人选择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原告同时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则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