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知识 证据分类的概念及种类

2011年09月01日10:34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证据分类的概念及种类

  证据 什么是证据?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有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如何取得证据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在司法审判中,据以认定案件情况的事实。又称证据事

  实。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如证人证言、物证等,也称证据,又称证据来源、证明手段。诉讼证据与科学研究或日常生活中的证据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纳入国家诉讼活动的范围,并受国家的诉讼法规范所调整和制约。

  在诉讼中,证据是认定案情的根据。只有正确认定案情,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从而正确处理案件。因此,证据问题历来是诉讼中的关键问题。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学科,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证据制度在中国诉讼法中占有重要地位。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五章、《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六章、《行政诉讼法》第五章,都对证据的种类、收集、保全和判断等问题作了专门的规定。

  证据的种类 指法律上规定证据来源表现形式的分类。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下列7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中国《民事诉讼法》把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基本相同。英美法系国家把证据分为证人证言、书面文件和实物证据。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当事人不得作为证人,鉴定人也不同于证人,所以把证据分为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人意见、书面文件和实物证据。

  证据的收集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指司法机关发现和取得证据的活动。它是司法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第一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责任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在中国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人民法院也应当根据职权,主动收集证据,以查明案情,解决争议。司法机关在诉讼中有权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在刑事诉讼中,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的,必须受法律追究。收集证据必须依靠群众,遵守合法和客观全面的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收集证据的方法,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是现场勘验,尸体检验,活体检验,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检查,扣押和鉴定等;在民事诉讼中主要是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勘验和鉴定等。

  在西方,英美法系国家无论是在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中,都认为收集证据、提出证据是当事人的责任。在刑事诉讼中,警察官员和检察官是作为控诉一方的当事人而负有收集证据责任的(见米兰达规则)。大陆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中强调当事人应当收集 、提供证据;但法院也可依职权收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则强调警察官员、检察官、法官依职权主动搜集证据,而不以当事人的申请和提供证据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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