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的概述及解释一、执行程序的概述 1、执行和执行程序 (1)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2)执行程序是保证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程序。 2、执行的原则 (1)执行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 (2)执行标的有限原则,即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行为,不能对被执行人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3)人民法院执行与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执行相结合的原则; (4)申请执行与移送执行相结合的原则; (5)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6)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适当照顾被执行人的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3、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1)执行机构和强制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在组织上实行审执分离制。执行工作由执行庭的执行员进行。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严格依法进行。 (2)执行根据。指当事人据以申请执行和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3)执行管辖。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执行案件的分工。凡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中的财产部分,不论是由一审人民法院还是由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都由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所在地、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执行权,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执行人所在地是指公民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不止一处的,被执行财产各个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都有执行管辖权。 (4)执行异议和审查处理。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提出不同意见,对执行标的一部或者全部主张权利,要求人民法院停止执行,称为执行异议。 如果发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处理。 (5)委托执行。受理申请人请求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对于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的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6)执行和解。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行为,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原判决或者裁定。 (7)执行担保。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如果因为立即执行有困难,而能够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征得申请人同意,可以作出暂缓执行的决定,并对暂缓执行的期限作出决定。 (8)执行回转。执行完毕后,因据以执行裁定的判决,裁定回转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因而依法将财产状况恢复到执行前的一种诉讼程序。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后,人民法院应主动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原申请人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回转赔偿损失。如果申请人拒不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