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纠纷中的法律适用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法律性质是一种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即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在使用不动产生活或者生产的情况下应当有一定的义务来防止损害邻人的利益,他们相互都有基于法律明确规定的防免义务;或者相邻一方有要求他方为自己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负有应给予必要便利的义务。这样做是为了保障不动产的充分利用,维护邻里关系,使邻人间尽可能的和睦相处。 这里相邻关系规范所调整的关系,不仅仅是数个不动产所有人间的关系,还包括不动产所有人与不动产占有人(如房屋承租人、地役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等),以及不动产占有人彼此之间的相邻关系,因为相邻关系是以不动产相邻位置为唯一前提,相邻关系的存在不以使用人或所有人的变化而变化,但相邻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继承性,所以本案中的承租人和一楼房主产生相邻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产生的,是法定的。在法律上,相邻关系内容有:相邻地界关系、相邻土地通行关系、相邻土地环保关系、相邻防险关系(也就是相邻人在方便自己生活或生产时有尽到防止邻人不受损害。这里,如果由于一方违反了这些义务而对邻地或房造成损失的时候(未尽防免义务)推定其有过失,负有赔偿责任,这里就要侵权行为法规范调整了。因为,相邻关系的性质决定了相邻权被侵害时不能产生独立的请求权,从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也可看出,当相邻一方给相邻另一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侵害人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所以以相邻关系得出的请求权是一种以物权为基础的物上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以及侵权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相邻权遭受侵害或妨碍不产生独立的法律上的请求权。 简单地说,相邻关系制度告诉我们的是我们在不动产相互关系中享有哪些相邻权,至于该权利受侵害时是基于哪项请求权来要求救济,相邻关系制度并没有提及到,这种请求权基础是专门在物权法和债权法中规定的,相邻关系纠纷既可以产生不动产物的请求权法律关系;而且,当相邻人有物质损害时,又会产生侵权法律关系(损害赔偿请求权关系)。所以,在认定承租人责任时,我们绝不能以选择相邻关系还是侵权关系这一思路来解决该相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