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公司与三建公司、大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债务承担纠纷案
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2)苏民终字第0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宝泰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泰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胜利西路36号。
法定代表人邓贵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庄生贵,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镇非,男,宝泰公司总经理,住南京市鼓楼区峨嵋岭10号8幢108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山西路84号。
法定代表人刘维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守堃,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国富,男,三建公司第六分公司副经理,住南京市石门坎100号26幢204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大松公司(以下简称大松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5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经理。
上诉人宝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建公司、大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债务承担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宁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宝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庄生贵、汪镇非,被上诉人三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守堃、冯国富,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大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堃
经审理查明,1997年10月8日,三建公司与大松公司就大松公司新建厂房、办公楼工程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建筑、安装工程,开工日期为1997年10月8日,竣工日期为1998年6月30日;合同工期238天,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合格,等等。
该工程分别于1998年9月29日、1998年11月20日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双方委托江宁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进行工程造价决算,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1741502.34元,三建公司与大松公司对此工程造价审计结果不持异议。一审审理中,三建公司与大松公司对大松公司尚欠三建公司工程款共计1129747.93元亦不持异议。
1999年1月18日,大松公司就其新建厂房、办公楼所使用的9848.1平方米土地与江宁县土地管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0年8月8日,大松公司以经营出现困难,无法继续开发建设为由,给江宁开发区管委会写退地报告,希望有关部门尽快签订退地协议并退还土地出让金。2001年6月9日,江宁区土地管理局函告大松公司,决定收回其受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要求大松公司办理退地手续。
2001年1月10日,江宁县土地管理局与宝泰公司签订出让合同草案,将位于胜利西路以北、经四路以东,面积为10000平方米(含大松公司退出的9848.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宝泰公司。2001年2月13日,宝泰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1213113.7元。同日,大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伟领取了权利人为宝泰公司、使用面积为9848.1平方米的该土地使用权证,并交给宝泰公司。2001年4月28日,宝泰公司领取了三建公司承建大松公司的上述房屋所有权证。2002年9月27日,江宁区土地管理局与宝泰公司签订了上述9848.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01年2月20日,大松公司与宝泰公司签订联营协议,约定:大松公司所欠江宁开发区土地出让金121万元,由宝泰公司负责付给江宁开发区管委会;大松公司负责将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变更为宝泰公司,由宝泰公司向银行抵押贷款;双方共同投资(土地出让金为174万元,厂房、办公楼等设施为180万元,水电20万元),其中宝泰公司投资180万元,大松公司投资194万元;利润分配、风险承担比例将根据双方投资比例变化而变化;由于宝泰公司付出土地款及需要再投资,所以目前资金较紧,考虑大松公司也急需资金,宝泰公司根据今后资金情况,将大松公司的股份逐步以现金的形式受让过来,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