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知识 债务承担的概念和种类

2011年09月01日11:0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债务承担的概念和种类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的法律事实。

  债务承担,以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1.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免责);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以外,也随主债务移转给新债务人承担。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

  2.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严格说,这并非债的主体变更,而是增加债务人的人数,由于第三人的加入,债务人增加,成为多数债务人之债。第三人加入后,与债务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对同一债务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也可以径直向第三人请求履行义务。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二)债务承担的要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当事人就此订有债务承担合同,也不发生效力。但就不完全债务,仍然可以成立债务承担。例如,债务虽然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事由,但在被撤销或者解除之前,仍可成立有效的承担。但若债务其后被撤销或者解除,则债务承担合同自始无效。对于撤销权或者解除权的行使,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承担债务的第三人有权行使;而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债务人承担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是相互独立的债务,因而,承担人无权行使,只有原债务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或者解除权。

  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设立债务承担,只不过只有在该债务成立时,才能发生转移的效果。诉讼中的债务也可以由第三人承担,原债务人在诉讼中所受的判决对免责的债务承担人有效,对并存的债务人则没有效力。

  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不具有可移转性的债务,不能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以下债务不具有可移转性:

  (1)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这种债务一般是以特定债务人的特殊技能或者特别的人身信任关系为基础而产生的。前者如以某演员的表演为标的的合同义务,以某画家绘画为标的的合同义务等;后者如以对某人的特别信任为基础而成立的委托合同等。这种债务一般不能发生移转,否则会使债权人的预期目的落空。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

  (3)不作为义务。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债务承担要求第三人须就债务的移转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该意思表示一致就是一个合同,名为债务承担合同。第三人设立债务承担合同的方式有以下两种: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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