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及分类]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由一方当事人做出意思表示停止合同的效力,致使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行为。[1]据此,合同解除可分为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也可分为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单方解除是根据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解除合同。双方解除,又称协议解除、合意解除,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无法定解除权或约定解除权,依双方的合意,成立一个新的合同,以该新合同解除原合同,因而使原合同的效力溯及消灭。传统民法理论之所以不认为协议解除是合同解除,即在于认为它是原契约的反对契约。
[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条款的理解]合同法第93条第一款规定了合同的协议解除,这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合同自由的尊重。合同解除必须要有解除行为,我国法律并不采当然解除主义,解除行为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行为,即合同解除需要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行为的方式,应先由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约,当另一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的要约予以承诺时,该合同即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双方不同意解除的时候,应当通过仲裁或诉讼进行。[2]
合同法第93条第二款规定,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前,如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当事人一方即可享有解除权。约定解除权系典型的形成权,它的行使应当向他方以意思表示为之,无须相对人的同意。解除的意思表示,为不要式行为,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均可。实际上,约定解除属于典型的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定解除条款理解]:
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所谓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法定解除合同事由第一项不可抗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二项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形态。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债权而不是现实债权。默示毁约是指《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情形。第三项迟延履行主债务,且在宽限期内仍不履行的。第四项根本违约不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本违约形态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不适当履行、以及履行地点、方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订立合同的期望利益。第五项属于兜底条款。在合同法分则中,有以下情形:《合同法》第203条借款合同中,贷款人的解除合同权;《合同法》第219、224、227、231、232条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解除权,233条承租人解除权;《合同法》第248、253条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解除权,259条承租人的解除权;《合同法》第268条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随时解除权;《合同法》第308条货运合同中,托运人的单方解除权;《合同法》第410条委托合同,委托人的随时解除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列举了买受人12种合同解除权等。
对当事人约定了一些特殊条款与法定解除合同事由相冲突,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研究]
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要严格遵守,认真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应对解除合同加以限制。合同解除作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合同解除的后果即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对于由合同解除所生损害赔偿问题,我国采取的是并存主义即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法》第97条规定的损害赔偿的性质,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为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一种为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3]较赞同第二种观点。当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并存时,赔偿范围如何确定?王利明教授认为,损害赔偿除了包括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所致的损害以外,还应包括合同解除以后因恢复原状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此外,管理、维修标的物产生的费用或准备履行而支付的费用,均属于非违约方经济利益的损失。这些费用是当事人依赖合同能够成立并能得到履行而产生的,所以也应列入损害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