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律关系的 客体、标的(不是标的物)、物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以下几类:
1、物。其中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
2、其他财产。财产在民法上是一个多含义的概念,有时专指物,有时指物和财产 权利,有时指物以及财产权利和财产义
务。这里的财产是指物以外的财产。
3、行为。行为是指人的工作和服务。如保管物品的保管行为,演出服务等。
4、知识产品。知识产品是智力劳动所创造出的成果,如商标、专利、技术秘密、发现等。
5、人身利益。人身利益是指人格和身份所体现的非物质利益。
6、其他。能够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利益需要的其他财富,如信息等也可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二、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
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征:
1、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2、须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3、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4、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三、标的,是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
又称为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特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
四、关于标的与物的区分:
标的或诉讼标的是一种法律关系,没有实体存在,而物有实体存在。诉讼标的有时可能会涉及标的物,也可能不涉及任何标的物。每一个诉都有诉讼标的,但不是每一个诉都有诉讼标的物。举例说明,因为房屋租赁产生了争议,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