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也就是说,在合伙经营中,只要发生上述各类情况,都可以构成法定退伙。
一、关于死亡和被宣告死亡。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在其死亡之后,其法律人格已经消失,合伙人的身份也就随之消失;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死亡发生于注销登记时,这类合伙人自注销登记时起也法定丧失合伙人身份。
二、关于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该合伙人就失去了作为合伙人必要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实现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义务,合伙人的资格也就无从谈起。
三、关于丧失偿债能力。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个人丧失偿付债务能力时,也可以导致合伙人身份丧失的情形。合伙人如果不再具备偿付债务的能力,其权利能力就不完全,那么他在合伙企业中所应承担的义务就无法落实,合伙人的资格自然就无法保留。
四、关于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是合伙人权利义务的基础,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一切权利,包括决策权、经营权、投票权、分配权等都是因其财产份额而发生的权利,如果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或其他执行原因,合伙人实际不能继续履行其出资义务,与此对应的权利也应因之而丧失,所以合伙人实际上也就退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