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引起的纯经济上损失(directly inflicted pure economic loss): 不实陈述、遗著案件;
2.并存性的纯经济上损失:常伴随着原告有形财产的损害而发生;
(1)继起性经济损失:因原告有形财产受损而引起的直接的或立即的经济损失;
(2)原告所遭受的间接的或非即刻的经济损失,但它并非是因原告的有形财产受损而引起的;
仅后一种构成纯经济上损失,常见为电缆案型。
英国著名案件 Spartan Steel & Alloy Ltd. v. Martin & Co. (contractors) Ltd.
3.关联经济损失(relational economic loss):被告给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而致使原告受有损失。常见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情形。
4.瑕疵(缺陷)产品或建筑的减损价值(diminished value of defective product or building): 商品自爆案件、建筑师设计不当或建筑商施工不当造成原告所购房屋地基不稳以致墙体出现裂缝,原告因此而遭受的房屋价值减损或为修理房屋而支付的费用。此时,还可能牵涉到因过失未能合理检验出房屋缺陷的地方政府的责任问题。只是这种纯经济上损失究竟定性为经济损失还是有形财产损害尚存在争议。
5.第三方引起的经济损失(loss inflicted by a third party): 多发生在被告不作为(nonfeasance)的情况下,典型的例子如原告因信赖第三人向其所做的不实陈述而遭受损失,此时被告明知第三人存在欺诈而不向原告发出警告(有警告的义务)。此种情况并不能构成一种单独的纯经济上损失类型,它可能包括以上4种纯经济损失的任何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