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各主要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可以类型化为两大模式:一为当事人主义或对抗型模式(adversarymodel);另一为职权主义或非对抗型模式(autocraticmodel)。前者以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为代表,英、美法国家多属之;后者以1895年奥地利民事诉讼法典为典型,大陆法国家多数之。
这两大模式分野的焦点在于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究竟谁起主导作用。在对抗型程序模式中,诉讼程序的推进由进行诉讼的双方及其代理人负责,他们依据法律规定,提供证据并实质性地推进诉讼,裁决者在裁决以前,一直处于消极状态。在非对抗型程序模式中,推进诉讼和提供证据的控制权操纵在裁决者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