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实在说的特点其一,法人本身是“社会的生活单位”,是“现实整体人”。法人是社会现实的独立实体,而不是一种“观念上的整体”,“并非由法律创造,而是由法律发现”,是一个“现实存在的”主体。“具有特殊的社团形式结构的法人,是一种具备不可混淆、集体的自我意思能力的活生生的社会组织。” 其二,法人虽然与自然人不同,不具有自然肉体的实体基础,所以不一定非得具备自然人具有的一切权利能力。法人有意思能力,因而有行为能力。法人也有侵权能力和犯罪能力。没有理由将法人设想成一种离开代理人就无法从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残疾”,这样做只能在法律上使法人遭受无端贬值。 其三,法人的机构不是外部陌生人,而是法人组织的本质部分,并且与法人的关系是一体的关系,而不是代表或代理关系。实在说的这一部分也被称为机关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