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企业法人从核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核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终止时消灭。其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为其他原因终止后,原有的主体资格即被消灭。但法人终止后,在依法清算的阶段,限于清算的必要范围内,法人仍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到法人清算完毕之日,法人的权利能力最终消灭。 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尽管法人和自然人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毕竟不同于自然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的共同的,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到各种限制且各不相同,具体表现在: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自然性质的限制。自然性质的限制,指因法人与自然人在性质上的差别,导致法人不得享有与自然人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如以生命、亲属、健康为前提的权利,法人不得享有。法人可以享有名称权、名誉权等不以肉体为前提的人身权。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的目的范围的限制。在我国,各种类型的法人都是为了一定的社会职能而成立的。每个法人的目的不同,章程不同,其经营范围和业务活动范围也不同。因此,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要受到其自身目的的限制。 (3)法人的权利能力受法律法规的限制。如公司法有关公司不得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的股东的限制,破产法对于清算法人的权利的限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