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知识 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免责事由

2011年09月01日11:3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免责事由摘要:侵权行为是民事责任之源,是基于行为的违法性而存在的。抗辩事由是对被告据以主张原告之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从而免除或减轻其民事责任的事实。其包含了对被告之行为是否合法、被告之行为与原告之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有因果关系、被告之行为是否产生民事责任的抗辩。免责事由则仅是对被告之行为是否产生民事责任的抗辩。其与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有着不同的内涵,排除了对侵权行为存在与否的对抗及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对抗。抗辩事由有对免责事由的包涵。免责事由只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 关键词:侵权民事责任免责事由抗辩事由免责条款 侵权行为 侵权是指因违反法定义务导致国家、集体和他人的[1]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受到某种程度的损害。侵权行为从主体上划分,可分为自己侵权、他人侵权和特殊侵权(物的侵权)。民事侵权的客体有的学者认为,仅指人身权和财产权[2]。本人认为还应当包括知识产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民事权益是指财产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3]。而我国正在起草中的《民法典》之所以没有将知识产权列入其中,是基于对《民法典》构架的考虑,而不是将知识产权排除在民法之外[4]。从主观方面讲,侵权有故意和过失之分。从侵权民事责任的意义上讲,因我国民法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故区分故意和过失并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从客观方面讲,必须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亦即受害人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5]。 确定是否侵权的前提是行为的违法性,即是否基于不法侵害行为而引起的[6]。侵权根据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是违反了侵权行为法所设定的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普遍性义务;二是违反了侵权法设定的具体的作为和不作为的强制性义务;三是违反了侵权法之外的其它法律法规所设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强行性义务;四是在特殊情形下,某些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应当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或因实施了一定的先前行为,使负有一定的作为义务[7]。因此,侵权是基于行为人的不法行为而导致的对自然人、法人的受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受到损害[8]。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实施的行为对国家、集体和其他人、权益的侵害,不构成侵权。这里有一个常为人所混淆的概念是:不构成侵权和不以侵权论。不构成侵权是指行为本身的合法性,该行为是经法律授权允许的。而不以侵权论则是指该行为并未经法律授权允许,但因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特殊情形而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我们一概以合法论,则与后面所要论述的免责事由在逻辑上相矛盾:既然合法,就不存在侵权;没有侵权,就不存在产生责任;没有责任的产生,免责也就成了无本之源。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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