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有哪些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有: (一)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是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为之行为,该行若经有权利人同意,效力溯自处分之时起有效;若有权利人不同意,则效力确定为无效。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二)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所为之“代理行为”对本人是没有效力的,但若本人事后追认,就成为名正言顺的“代理行为”,对本人发生效力;若本人否认,则该行为对行为人生效。在本人承认与否认前,该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三)债务承担。债务承担是债的效力不变而由第三人承受债务的民事行为。由于债务承担的效果是更换债务人,而新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影响到债权人生效,在债权人同意之前,债务承担行为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 (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这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超截止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这类行为若获法定代理人追认,即变为有效法律行为,反之,则为无效民事行为。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