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从性质上看是行政机关,从刑事诉讼法上来看,是侦查机关,侦查的作用和目的是查清是否有犯罪行为的发生,以及刑事案件的来龙去脉,包括查清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包括时间、地点、犯罪手段、犯罪经过等事实细节)、犯罪所造成的后果(包括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如果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需要被科以刑罚,则将侦查所形成的案件材料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现实当中由于各种复杂情况和条件的制约,常常导致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情况,但当事人如果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侵害到自身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给出了相应的救济程序。
首先,区分几个概念,即报案、控告、举报(检举)。
三者的共同之处是针对有犯罪事实的发生,由公民向公、检、法机关进行告诉。
不同的是:
1、 报案的主体可以使任何人,不限于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报案所“报告”给公检法的犯罪事实,不需要报案人知道犯罪嫌疑人具体是谁,也不需要知道受害者具体说是谁,只要有犯罪事实就可以了。如,路人发现河边有据身份不明的尸体,就属于报案。
2、 举报(检举)的主体与报案大致相当,任何公民均可以作出控告,不要求举报人必须是受害人,当然受害人也可以。单不同的是举报一般有确定的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无需非常明确,一般举报人做出的举报所能提供的是一些案件的线索,当然,也不乏有证据相当充分的举报。
3、 控告一般是受害人针对确定的犯罪嫌疑人对自身的犯罪行为向公检法进行控告。
其次,一般公民认为受到侵害或遇到犯罪行为时首先想到的是公安机关,其实,公、检、法三机关都有义务对公民的报案、举报或控告予以接收。注意,是接收,不是接受,更不是立案,此时公检法进行初步的审查或核实后,认为是自己应当受理的那自己便会依法定程序立案受理,如果是属于其他司法机关,便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单位。
关联法规: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再次,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刑事诉讼法要求其对于公民的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录音。
只要你是实事求是的进行报案、控告、举报,不是有意进行诬告陷害,就是在行驶公民的合法权利,公安机关有义务予以依法对待。
另外公民不愿公开自己的身份,也是可以的。并且公安机关有义务对举报人、控告人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但实践当中,并没有实质的法定做法。
关联法规: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应当与诬告严格加以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