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假烟司机的罪名分析
最近几年,有关部门查获运输假烟的案件为数不少,最终运输假烟的司机也因具有刑事犯罪故意而纷纷获刑,但笔者注意到,不同的案件当事人的罪名却不尽相同,有的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有的以掩饰、隐瞒非法所得罪处罚,有的则以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来处理,基本刑期从三年以下到无期不等,量刑幅度较大。上述现象的出现是因为我国刑法中存在法条竞合的现象。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不仅要求办案律师对各相关罪名的犯罪构成有足够精准的把握,也需要熟悉整个案件的细节问题,尤其是在对罪名认定的重要环节上进行深入地剖析并继而提出对当事人合法有利的罪名认定的律师意见,以供办案机关参考。当这样的对当事人合法有利的罪名认定的律师意见被办案机关参考并采纳的话,一般而言,这一起刑事辩护应被认为成功了大半。
综合分析此类案件,不难发现运输假烟司机的犯罪主观故意程度是不同的,有的是明确知道是假烟,有的则只是一种猜测和怀疑其运输的是假烟,而非确确实实地知道。这就要求辩护律师能够从这个犯罪主观故意上去突破。假如这种犯罪主观故意并不明显,甚至还可以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罪名上去考虑,当然,最理想的一种情况就是不具有犯罪主观故意,但前提必须是运输假烟司机的确对整个事件不知情。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司机是有罪的,刑事辩护的关键点并非有罪无罪的问题,而是在于罪名的确定问题。
在这里以一个笔者经办过的案件为例作一下简单的阐述。
2008年6月中旬,运输公司经理林某明知汪某委托运输的是不法物品仍接受汪某的委托,并指使该公司司机陈某为其运输货物。陈某在货主的带领安排下从宁波空车前往福建云霄,到达装货地点后,陈某在货主安排下去附近饭馆用餐,等装货完毕后,陈某按照货主的要求从南昌绕路驶回宁波,将满载假冒香烟的集装箱运输至宁波港,准备报关出口。后假烟在进港报关过程中被查获。涉案价值778万元人民币。
本案是以触犯刑法第140条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由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该条规定,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侦查机关据以认定运输司机陈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要依据是:一、陈某知道福建云霄是盛产假烟的地方;二、货主那边有人指挥陈某行驶路线,一路鬼鬼祟祟;三、返程路途并非原路返回,而是从江西绕道而走;四、陈某在讯问笔录中供认其明知是假烟,并与经理林某报告过此事。
作为运输公司的员工陈某,其只是听从经理的指示去外地运输一车货物,除了正常的业务提成,并没有获得任何意外的好处,假如对其认定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甚至无期,这样的一个量刑对运输司机陈某而言显然是太过严苛了。笔者作为运输司机陈某的辩护律师,认真审阅了讯问笔录及相关书证,提出了关于罪名变更的律师意见,认为侦查机关移交的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犯罪嫌疑人陈某构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是值得商榷的,陈某关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犯罪主观故意是不明显的,即使认定犯罪,也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比较合适,比较符合我国罪刑相适应的刑法精神。理由主要有:
(一)作为本案中运输假烟的司机,犯罪嫌疑人陈某并不明知他运输的就是假烟,他既没有和假烟的货主一起通谋,也没有亲眼见过装货的过程,也没有任何人告诉过他车上装的是假烟。他只是凭借推测,认为可能是假烟。即使福建云霄是盛产假烟的地方,但也不代表去那里跑运输就是运假烟,这不具有必然联系。陈某从宁波驾车驶往福建时只是按照公司老板的指派进行工作,根本不知道他跑这趟运输会有什么不妥之处,更别说会触犯刑法。只是后来在回来的路上,货主要求绕道江西,并且举动神神秘秘,他才开始怀疑起车上装的有可能是不法的物品,他也及时地向老板作了汇报。应该说,陈某的犯罪主观故意是不明显的,即使构罪,也系被动地触犯了刑法,这个和采取积极主动的方式进行犯罪的行为是有很大差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