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知识 刑事辩护律师的准则

2011年09月01日14:2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刑事辩护律师的准则

  刑事辩护律师的准则

  一、刑事诉讼法律论辩的概念和特点

  法律论辩是随着国家和法的出现而产生的,是司法制度的产物。刑诉诉讼中的法律论辩是指刑事案件的诉讼参与人围绕被告人是否有罪,所

  犯何罪,是否应当处以刑罚,以及怎样处罚,依照法定程序,就相关事实和法律,进行的论证和辩论活动。

  刑事诉讼法律论辩的特点:

  (一)主体多元化。刑诉诉讼的辩论主体总体上讲是控方和辩

  方。

  论辩主体的多元化中公诉人和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是重要角色,是公众所关注的,是最有戏剧性和演绎性的。

  (二)论辩内容多样化。控方的论辩具有全面性和概括性。要论证被告人存在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要论证案件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要论证对被告人的法律适用,要论证案件产生应吸取的教训,对社会进行法制宣传;辩方的论辩具有选择性和对抗性,主要针对控方的遗漏、错误、瑕疵、论证方法的因果关系错误、遣词造句的失误等进行抗辩,从而削弱、甚至迫使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

  (三)论辩具有极大的权威性。控辩双方都要依照法律展开论辩,法律是论辩的依据和生命线,谁能娴熟地使用法律谁就是胜利者;同样谁能忠于事实真相,谁就具有至高无尚的权威。

  (四)论辩具有很高的危险性。刑诉诉讼的论辩结果,特别是检察官的论证和反驳,直接影响、制约法官的审判,因此,论辩关系刑事诉讼的成败,关系案件当事人的生命和自由,关系国家法制的权威,关系社会稳定,也关系论辩主体的职业道德、天地良心,可以说,刑事诉讼的论辩结果是不可挽回的,责任重于泰山。

  二、刑事诉讼的论辩阶段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论辩,基本分以下阶段进行: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阶段

  在讯问阶段,侦查人员与之论辩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是在秘密状态下、没有裁判者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论辩的方式是问答式。例如侦查人员在讯问一起抢劫案时,论辩的方式不同,得出了完全不同的结果。

  问:你抢了人家手表没有?

  答:没有抢,是拿的。

  问:是怎样拿的?

  答:是从她手上拿的。

  问:人家是死人,你要拿就拿得到?

  答:沉默。

  问:说话呀,不要装死。

  答:是拿的嘛。

  问:是拿的?你再去拿一块给我看。

  答:拿不到,你们缴的那块手表是拿的。

  问:还讲是拿的,你是不是想吃花生米(指枪毙,笔者注)?哼!说呀。

  答:我又不想吃花生米,那就算我抢的吧。

  上述辩论,侦查人员失败了,失败的原因是,侦查围绕犯罪嫌疑人“拿”的“辩解”展开攻势,所以问话的结果是山穷水尽,并暴露了逼供的嫌疑。

  同样是该案,另一种问话,就很成功。

  问:这手表你认识吗?

  答:认识,是派出所从我口袋里搜出的。

  问:这手表怎么会到你口袋里?

  答:是我从那个女的手上拿的。

  问:怎样拿的?

  答:从那个女的手上拉下来的。

  问:这手表带怎么断了?

  答:是我用力拉断的。

  问:那女的让你拉?

  答:我用左手箍住那女的头,才把她手表抢下的。

  这段问话的成功在于利用手段带断了的事实真相,击中要害,迫使犯罪嫌疑人供述由“拿”-“拉”-“用力拉”-“箍住头抢”。侦查人员由固定事实,证明了犯罪行为人的性质,使一起抢劫犯罪的供述依法成立。

  对这一案件,被告人起诉后,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在会见告人时也有一段问话。

  问:起诉书指控你犯抢劫罪,你有什么意见?

  答:我是拿的,不是抢的。  I

  问: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你承认箍住被害人头抢的,这是事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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