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赔偿案件适用调节不强迫当事人协调和解 据悉,“协调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是自由裁量权案件、行政裁决案件、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行政合同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其他适宜协调和解解决的案件。 成都中院行政庭庭长谢立新表示,开展协调和解工作,首先将充分尊重当事双方的意愿,不强迫协调和解;第二,当事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一旦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将关注和解协议的履行兑现情况,促成当事双方履行协议。 据了解,参与协调和解的法官将由主审法官或者院长、副院长、庭长等组成。案件审理之后,法院通过调节,双方当事人在案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方撤诉,中院予以裁定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