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的一个前提就是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而国家赔偿的方式正是从国家赔偿责任的要件中引申出来的。
首先,国家赔偿责任由主体、行为、损害结果和法律规定四个要件构成。而“法定性”也就是法律的规定是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即如果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国家要承担赔偿责任,国家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比如,某人因为被公安机关错误的列为重点“监控对象”而丧失了在监控中的诸多参军、招工、招干等劳动权,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国家需要对侵害公民的劳动权进行赔偿,故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国家赔偿责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法定的赔偿方式和法定的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第4章规定了具体的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主要的原则是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辅助方式。依据《国家赔偿法》第26条、27条、28条之规定,金钱赔偿只是针对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造成大额损害,不包括精神损失的赔偿。
最后,我国的国家赔偿同时还存在着对受害人名誉权造成损害的特殊赔偿。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由此可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特殊的责任方式也是仅适用于法定的特殊情形。
综上,我国的国家赔偿方式有两种,①是金钱赔偿;②是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为赔偿方式的特殊赔偿。但是两种赔偿方式都必须具有法定性。法律不明文规定,国家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