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简称“名录”)管理
二、“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 简称“黑名单”)管理
三、预付货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①
四、异地付汇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五、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进口付汇备案管理①
六、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付汇备案管理①
七、不在名录企业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八、真实性审核付汇备案管理
九、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十、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项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十一、保税仓库进口货物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十二、深加工结转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十三、报关单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外资设备物品”付汇核销管理
十四、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付汇核销管理
十五、贸易进口付汇项下退汇核销管理
十六、转口贸易项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十七、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十八、异地付汇核销管理
注①:有关内容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3]34号)修改。
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简称“名录”)管理
项 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名录” 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3.《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中资企业:
1.外经部门颁发的进口单位资格证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
外资企业:
1. 外经部门颁发的进口单位批准证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 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在一年以内的企业,不能登记进入“名录”,其进口付汇需逐笔备案。
1.所需材料应提交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2.企业变更名称后,需继续清理旧名称项下的进口付汇核销业务。
二、“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简称“黑名单”)管理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黑名单”管理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经外汇局核实的进口单位违规材料。 进口单位有下列违规行为的,应列入“黑名单”:
1.向外汇局或银行报审伪造、假冒、涂改、重复使用等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销联)或其它凭证的;
2.付汇后无法按时提供有效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其它到货证明的;
3.需凭备案表付汇而没有备案表的;
4.漏报、瞒报等不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或丢失有关核销单证的;
5.违反《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其它规定的。 1.“黑名单”经核实后公布;
2.“黑名单”有效期最低为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
三、预付货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项 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预付货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
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6.《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第九条、第十三条和〈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5条的通知》。 1.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