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知识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2011年09月01日14:3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目录:

  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简称“名录”)管理

  二、“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 简称“黑名单”)管理

  三、预付货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①

  四、异地付汇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五、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进口付汇备案管理①

  六、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付汇备案管理①

  七、不在名录企业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八、真实性审核付汇备案管理

  九、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十、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项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十一、保税仓库进口货物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十二、深加工结转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十三、报关单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外资设备物品”付汇核销管理

  十四、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付汇核销管理

  十五、贸易进口付汇项下退汇核销管理

  十六、转口贸易项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十七、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十八、异地付汇核销管理

  注①:有关内容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3]34号)修改。

  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简称“名录”)管理

  项 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名录” 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3.《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中资企业:

  1.外经部门颁发的进口单位资格证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

  外资企业:

  1. 外经部门颁发的进口单位批准证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 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在一年以内的企业,不能登记进入“名录”,其进口付汇需逐笔备案。

  1.所需材料应提交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2.企业变更名称后,需继续清理旧名称项下的进口付汇核销业务。

  二、“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简称“黑名单”)管理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黑名单”管理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经外汇局核实的进口单位违规材料。 进口单位有下列违规行为的,应列入“黑名单”:

  1.向外汇局或银行报审伪造、假冒、涂改、重复使用等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销联)或其它凭证的;

  2.付汇后无法按时提供有效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其它到货证明的;

  3.需凭备案表付汇而没有备案表的;

  4.漏报、瞒报等不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或丢失有关核销单证的;

  5.违反《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其它规定的。 1.“黑名单”经核实后公布;

  2.“黑名单”有效期最低为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

  三、预付货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项 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预付货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

  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6.《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第九条、第十三条和〈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5条的通知》。 1.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我国法律对城镇居民房屋的补偿方式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公司知识知识排行榜
公司知识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房产 邛崃黄页 邛崃新闻 邛崃门户网站 邛崃求职招聘 邛崃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