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作物种子
1、审批原则
(1)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开发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企业,暂不允许设立外商投资经营销售型农作物种子企业和外商独资农作物种子企业。
(2)中方投资者应具备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格,并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其他农作物种子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美元。
(4)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中方投资比例应大于50%。
2、审批程序
(1)设立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由省农业厅初审后,报农业部出具审查意见。
(2)中方投资者将合同、章程及有关文件报省级以上外经贸部门审批并颁发证书。
(3)中方投资者向农业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手续,农业部按有关规定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4)中方投资者持有关文件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法人代表登记手续。
二、音像制品制作
外商投资设立光盘复制企业的审批原则如下:
(1)设立光盘复制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先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同意后,报外经贸部审批。
(2)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3)光盘复制企业没有发行权、销售权。
(4)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三、铁路
1、国家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支线铁路、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设施,允许合资、合作,但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2、允许外商投资建设经营铁路的范围:新建铁路二线、支线、专用线;既有铁路干线、支线电气化改造和增建第二、三线等;新建铁路特大桥、长隧道、过海轮渡、货场、客站站房等设施。
3、外商投资铁路项目立项逐级报国家计委报国务院审批,合同、章程报外经贸部审批。
四、公路
1、审批原则
(1)外商投资公路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若在经营期限内不能收回全部投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延长经营期限,但累计经营期限不超过50年。
(2)经营范围:外商投资公路企业除建设经营公路设施外,可经营公路沿线或指定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客货运输、货物中转和仓储等业务。
2、审批程序
(1)限额以上的合资、合作项目和独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计委审批,合同、章程报外经贸部审批。
(2)限额以下的建设经营国道主干线公路的合资、合作项目,项目应征得交通部同意,合同、章程报地方外经贸部门审批。
(3)其他合资、合作项目在省里审批。
五、港口码头
1、审批原则
(1)合资、合作建设经营沿海和内河主要公用港口码头,中方的投资比例不低于51%或拥有控股权,如低于51%,需经国务院批准。
(2)合资、合作建设经营公用港口码头企业,可投资建设港口码头的水下基础设施和地面经营设施,或租用水下基础设施,仅投资建设地面经营设施。
(3)外商投资公用港口码头的经营年限(含建设期和经营期)不超过50年。允许外商独资建设专用港口码头,经营年限不超过土地使用年限。
(4)合资、合作建设经营公用港口码头企业主要经营货物装卸和堆存业务,也可经营相关货物的加工整理和包装、拆装集装箱、运输服务项目。
2、审批程序
(1)限额以上的合资、合作项目和独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计委审批,合同、章程报外经贸部审批。
(2)限额以下的合资、合作项目和独资项目,在省里审批,独资项目章程一律报外经贸审批。
六、道路运输
1、审批原则
(1)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