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知识 合同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

2011年09月01日16:3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合同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人民法院发现或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认为确有错误,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而由人民法院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又叫再审程序。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第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第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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