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知识 经营者持股启示

2011年09月01日16:4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经营者持股启示

  对我国经营者持股的实践而言,有以下几点启示。

  (一)经营者的选择

  经营者持股只是解决了内部治理结构的一个方面,但并没有解决经营者选择的问题。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操作来看,持股对象仅限于企业原有经理人员,实际上是因为 占有位子而有此权利,其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宏观来看,不利于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限制了职业经理市场的形成与发展。微观来看,充分竞争是经营者激励机制 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经营者选择机制的弱化还严重弱化了激励机制的作用。

  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经营者持股比较可行的作法是坚持在一定范围内引入公开竞争机制,允许在同等条件下原来的经营者优先入选。既保持原有管理班子的稳定与连续性,又兼顾效率,真正发挥股权的激励作用。

  (二)股权定价

  股权定价合理与否对经营者持股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影响。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由于经营者拥有对企业实际意义上的控制权,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发展前景等内 幕信息,更由于感情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普遍存在的情况是股价低估。但也存在股价高估的情况,如企业的不良债务未能及时处理而形成股价高估,尽管最后经营者 可能会在其它方面得到补偿,但这种现象对经营者持股规范化运作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事实上,股价合理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介机构的专业能力和独立程度。在发达国家的管理层收购中,由于中介机构相对比较成熟、规范,评估过程中透明度较 高,因而价格一般较为合理。另一个保障机制还在于竞争机制的引入,即允许外部买主的介入。在此条件下,管理团队根据其对目标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潜力的充分 了解,确定可以接受的价格。

  从我国经营者持股的实践来看,一方面要大力发展中介机构,规范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另一方面可以结合经营者的重新选择,引入竞价持股制度。鉴于原有经营管 理者对企业运作情况的熟悉和管理方面的优势,也为了防止非理性竞争的出现,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如当价格差别在一定范围内时,可以由原有经营管理者持 股。

  (三)持股资金来源

  在经营者持股的实施过程中,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购股所需资金的来源问题。目前普遍采用的方法有: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用现金以约定价格购买股份;经营者以赊账、贴息或低息贷款方式购买股份;将对企业经营者的部分现金奖励转换为股份期权;经营者以其人力资本获取干股。尽管方式不少,但始终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 经营者无钱购股的问题,并表现出现金奖励额度有限,贷款方式风险过大,且与现行法规制度存在冲突而有违规操作之嫌,不具有可操作性等问题。主要原因是缺少金融支持。

  因此,在我国经营者持股的实施过程中,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与服务体系,是一个可行的办法。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商业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经营者持股的运 作,主要方式是贷款购股,但由于风险的不可控性,以及现行法规的限制,贷款规模与参与程度都远远不足,而在短时间内要有大的突破也存在较大困难。比较可行的办法是由投资银行来提供融资支持。投资银行是专业的资本运营机构,其核心业务就是为企业的兼并重组、资源的优化配置提供服务,包括融资支持。从世界范围来看,投资银行业务已大大突破证券承销、经纪和自营等传统本源业务,逐渐向资产管理、基金管理、项目融资、资产证券化等领域延伸。我国目前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主要是一些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券商机构。这些机构由于拥有高层次的专业人才和资本运营经验和能力,可以根据不同企业的经营业绩和风险程度,设计相应的融资方式,并可利用金融工具在资本市场上分散风险。对于券商而言,由于传统领域竞争日趋激烈,开拓新的业务势在必行,向经营者提供金融支持也不失为一个可行之法。

  (四)持股后的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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