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适用效力即刑法的适用范围主要解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包括刑法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
空间效力,是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问题,即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内有效,是以一定范围的地域为准则,还是以一定范围的公民为准则,还是以保护一定范围的利益为准则等等,从而有了不同的标准。
1,如果以一定范围的地域为准则即只要在一国家主权范围内,所有的犯罪行为都适用本国刑法,为所谓的属地原则(即属地管辖)。
2,如果只要是某个国家的公民,不论其行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适用本国刑法,即为属人(管辖)原则。
3,如果是以行为是否侵犯本国国家利益或者本国公民利益为准则,都适用本国刑法,则为保护(管辖)原则。
4,还有一种是针对国际条约、国际协定中规定的违反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的国籍、行为所在地、任何缔约国、条约参与国都有权管辖,此为普遍(管辖)原则。
时间效力问题主要解决的是刑法在何时生效、在何时失效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有无追溯效力,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从本质上说,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定罪判刑应以行为时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行为人只能根据行人之际的有效法律预见其行为后果,对行为之后才实施的法律,原则上不能对该行为有效,但如果法律发生变更时,考虑到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故产生刑法时间效力的“从旧兼从轻”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