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期限以及期间的详细规定传唤和拘传犯罪嫌疑人 12小时以内 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算 刑诉法第92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取保候审期 12个月以内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58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期 6个月以内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58条 拘留后,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其所在单位 24小时以内(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除外) 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算 刑诉法第64条 讯问被拘留人 24小时以内 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算 刑诉法第65条及第133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69条第1款、第2款 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 24小时以内(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除外) 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算 刑诉法第71条第2款 人民法院、检察院对决定逮捕人,公安机关对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进行讯问 24小时以内 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算 刑诉法第72条 检查院对其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人,决定逮捕的期限 10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134条 对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与案件无关,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邮电机关的期 3日以内 从查清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118条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羁押期 不得超过2个月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124条 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延长对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 1个月 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刑诉法第124条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审理的期限 无具体规定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刑诉法第125条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的期限 2个月 在刑诉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和决定 刑诉法第126条 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刑诉法第12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延长期 2个月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和决定 刑诉法第127条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侦查羁押期限 按刑诉法第124条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自发现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128条 犯罪嫌疑人身份、住址不明的 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刑诉法第128条 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期限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的期限 7日以内 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69条第3款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决定提起公诉的期限 1个月以内 自接到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138条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在一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期 15日 重大复杂的案件才可延长 刑诉法第138条 补充侦查的期限 1个月以内 自接到补充侦查通知书后的次日起计算。补充侦察以二次为限 刑诉法第140条第3款 法院开庭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后,检察院进行补充侦查的期限 1个月以内 自休庭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166条 审判阶段的有关期限 法院决定开庭后,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开庭10日以前 正式开庭的前1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151条第2项 法院通知检察院开庭时间、地点 开庭3日以前 正式开庭的前1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151条第3项 法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送达传票和通知书 开庭3日以前 正式开庭的前1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151条第4项 公开审判的案件,法院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地点的期限 开庭3日以前 正式开庭的前1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151条第5项 当庭审告判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5日以内 自判决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163条 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 1个月以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45天 自受理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168条第1款 审理公诉案件,有刑诉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法院可延长审判的期限 1个月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 刑诉法第168条第1款 审理公诉案件,改变管辖后的审理期限 重新计算审理期限(1个月以内,最迟不超过45天) 自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168条第2款 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抄送法院后,法院的审理期限 重新计算审理期限(1个月以内,最迟不超过45天) 自收到检察院补充侦查报告书后之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168条第3款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 20日以内 从受理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178条 检察院提出抗诉或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二审法院通知检察院阅卷的期限 开庭10日以前 从开庭的前1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188条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期限 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194条 二审法院审结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期限 1个月以内,最迟不超过45天。有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 最高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法院决定。从受理上诉或抗诉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196条 下级法院执行死刑命令的期限 7日以内 接到最高法院执行死刑命令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211条 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期限 3个月以内,需要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 自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207条 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案件,需令下级法院再审的,作出决定的期限 1个月以内 自接受抗诉之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207条第2款 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期限 20日以内 自收到裁定书副本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222条 法院就检察院书面纠正意见,重新审理作出最终裁定的期限 1个月以内 自收到纠正意见书之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222条 上诉、抗诉、申诉的期限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 10日以内 自接到判决书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183条 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 5日以内 自接到裁定书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183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法院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级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的期限 3日以内 自接到上诉状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184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的,二审法院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的期限 3日以内 自接到上诉状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184条第2款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不服一审判决,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期限 5日以内 自收到判决书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182条 检察院对被害人及其法代理人的抗诉请求,作出是否抗诉决定并答复请求人的期限 5日以内 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182条 被害人不服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的期限 7日以内 自收到决定书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145条 被不起诉人不服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期限 7日以内 自收到决定书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146条 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期限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申请继续进行诉讼活动的期限 5日以内 从障碍消除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80条 检察院受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告之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期限 3日以内 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材料之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33条第2款 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告之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期限 3日以内 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33条第2款 检察院受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告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期限 3日以内 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材料之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40条第2款 法定受理自诉案件,应当告之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期限 3日以内 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40条第2款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