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和拘传犯罪嫌疑人
12小时以内
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算
刑诉法第92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取保候审期
12个月以内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58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期
6个月以内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58条
拘留后,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其所在单位
24小时以内(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除外)
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算
刑诉法第64条
讯问被拘留人
24小时以内
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算
刑诉法第65条及第133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69条第1款、第2款
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
24小时以内(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除外)
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算
刑诉法第71条第2款
人民法院、检察院对决定逮捕人,公安机关对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进行讯问
24小时以内
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算
刑诉法第72条
检查院对其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人,决定逮捕的期限
10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134条
对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与案件无关,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邮电机关的期
3日以内
从查清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118条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羁押期
不得超过2个月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124条
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延长对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
1个月
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刑诉法第124条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审理的期限
无具体规定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刑诉法第125条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的期限
2个月
在刑诉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和决定
刑诉法第126条
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刑诉法第12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延长期
2个月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和决定
刑诉法第127条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侦查羁押期限
按刑诉法第124条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自发现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128条
犯罪嫌疑人身份、住址不明的
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刑诉法第128条
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期限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的期限
7日以内
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69条第3款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决定提起公诉的期限
1个月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