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知识 司法人员收集证据应遵守的规定

2011年09月01日17:2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司法人员收集证据应遵守的规定收集证据是司法工作人员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环节,通过勘验、检查、搜查,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利用鉴定、侦查试验等各种手段进行调查取证。刑事诉讼法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工作主要提出了以下要求:   1.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这种法定程序在刑事诉讼法有关章节中有明确的规定,如讯问犯罪嫌疑人,应由侦查人员2人进行;搜查时必须出示搜查证;证人笔录必须交本人核对;鉴定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等等。在收集证据中,司法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这些程序规定;   2.要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也就是说收集证据必须要客观、全面,不能只收集一方面的证据;   3.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里所说的“非法方法”主要是指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来获取证据。特别是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方式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是供述人在迫于压力或被欺骗情况下提供的,虚假的可能性非常之大,如果作为定案根据,极易造成错案;   4.要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要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免除证人的恐惧心理,摆脱可能受到的威胁、损害,让证人可以讲述案件的真实情况;二是要分别询问证人;三是要全面听取供述、陈述或证词,不得引导证人提供片面的证词,或者只听取、记录片面的口供、证词;   5.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协助调查。换言之即收集证据工作要依靠人民群众。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是不能吸收有关公民协助调查的,如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人参与调查可能会透露案情,使未抓获的犯罪嫌疑人逃跑,或者造成串供以及毁灭、隐匿证据等情况,另外,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应知悉该国家秘密的人也不能参与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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