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知识 论刑事诉讼庭前程序的完善

2011年09月01日17:24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论刑事诉讼庭前程序的完善

在刑事诉讼中,庭前程序可以理解为案件从提起公诉后到开庭审理前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包括审查起诉程序,证据展示程序,组织法庭程序,告知程序,庭前送达程序等。然而,目前这一程序还没有在真正意义上得到贯彻执行。在这里,笔者拟分析当前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序中的缺陷,并就如何完善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序提出建议。   一、当前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序的缺陷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庭前审查程序进行了重新设置,意在防止法官对案件的审理产生事前预断。然而从刑事审判实践来看,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当前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序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庭前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庭审度。   二是庭前程序的设置方式影响诉讼的结果。法官在庭审前主要依据控诉方提供的证据形成心证,而庭审后,依靠双方抗辩举证再作证据和事实判断,确有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   三是从现实情况看,庭前程序对被告人更加不利。因为,目前我国法律上没有规定在庭前准备程序中设立证据展示制度,在原有的庭前审查方式下,检察院全卷移送,律师可以到法院查阅案卷,为辩护作比较全面的准备。现行庭前审查中,公诉方移送的“主要证据”多是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而且实践中,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又很难充分行使,因为诸多原因,辩护律师的调查权受到种种限制。因些,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似乎被起诉就是“有罪”的。   四是存在庭审效率下降的问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由于改变了过去法官庭前定案和完全由法官主导的庭审方式,使法官对庭审的控制力大为削弱。因庭前准备程序中没有规定证据展示制度,控辩双方对庭审的事项没有有效协商,争执焦点无法固定,辩方对庭审的准备在时间和取证能力上都得不到保障,使得审判实践中庭审时间过长,极大地降低了庭审效率,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庭前审查程序的完善   目前,我国庭前程序在实践中的应用,明显带有实质审判性质,有悖审判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更缺乏客观性、公正性。由于没有专门的预审法官,预审程序十分简单,预审活动只是审查法律规定移送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不审查事实和证据。笔者以为,理想的审判模式应当是设置相对集中的庭前审查程序,以解决当前庭前审查程序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1.建立预审法官和庭审法官分离制度。预审法官和庭审法官相分离,意味着预审法官和庭审法官不仅不能同为一人,而且两者之间不能相互交换意见,以免先入为主,对案件的判决产生心理定势。   2.设置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以后,法院应当指定预审法官主持该案件的庭前审查及准备活动,并向被告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被告人有权申请法官回避,有权聘请或者要求法院指定辩护人,有权对起诉书提出异议,有权要求控方展示证据,等等。预审法官应当要求控辩双方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各自的案情陈述。控方陈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控方将要证明的事实;庭审中将要列举的证据;是否要求辩方展示证据;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等等。辩方的陈述内容应当包括:将要提出的主要辩护理由;控辩双方存在分歧的主要问题;针对指控提出的证据不足、管辖错误等异议;辩护方将要提出的主要证据;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等等。预审法官在审查控辩双方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当确定召开审前会议的时间,并通知控辩双方准时参加审前会议,集中解决法庭审判前应解决的诸项问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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