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司法机关都在提倡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勿庸置疑公正高效的司法体制肯定是便民的司法体制,也是最能降低诉讼成本和节省诉讼时间的体制。对过去一些有违公正与效率的做法应该进行修正。而当前的司法实践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问题的处理就没有公正与高效可言,很有修正的必要。本文试通过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功能、当前处理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的状况,然后从公正与高效的视角对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进行分析并得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 因犯罪行为而受到精神损害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是非常之多,如故意伤害、强奸、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强制猥亵妇女、盗窃有纪念意义的物品等犯罪行为,都会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精神创伤。可我国现行法律在强调打击犯罪之时仅注意了对受害人物质权利的保护,而忽视了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这些犯罪案件的被害人也就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就算是有的当事人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获得了精神损害赔偿,也因为花费了较多的精力和时间而感受不到法律的高效与公正。笔者认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注重打击犯罪的同时应从维护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的高效与公正出发允许并支持受害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为此笔者试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功能、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当前处理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的状况及支持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的理由等方面谈谈自己的观点,希望得到各位同仁的支持。 一、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的概念及功能。 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在追究刑事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责令被告人对被害人因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①。国家立法机关创设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因是由于这一制度有以下功能:一是有提高法院审判效率的功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附带解决民事诉讼上的问题,可以把二次诉讼活动简化为一次进行,既节省办案时间和人力,又有利于准确地定罪量刑和正确、及时地处理好案件。因为查清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既是附带民事诉讼中必需查清的事项,也是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行为所应该掌握的事实,这样在一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就一并处理好了无疑是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的。二是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功能。对被害人来说,由于刑事诉讼中必须查明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被害人就可以在刑事诉讼中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二次诉讼,节省了人力、物力。对被告人来说,可以一次将问题解决清楚,免于纠缠在诉讼中。同时这种诉讼突现了对当事人的平等保护,因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就民事部分当事人可以当面讲,如果等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后,受害人就民事部分另行起诉,被告的诉讼权力往往很难得到保护,甚至连参加庭审都难。显然设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这与现代社会主义司法体制中提倡的高效的司法是完全一致的。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功能。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精神是高度组织起来的物质即人脑的产物,是人们在改造世界的社会实践中通过人脑产生的观念、思想上的成果。从本质上看,精神是与物质相对应、与意识相一致的哲学范畴,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人的意识活动及其内容和成果的总称②。精神损害就是民事主体的上述精神活动受到损害。而 12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