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又称利息率,是指一定时期内利息额同借款人所借本金数额的比率,按年计算则称为年利率,按月计算称为月利率。笔者认为,本案借条中约定的利息应当是月利率2%的意思。
原因主要有:
1、本案借款日期为2009年4月2日,约定借款归还时间为2009年年底前,其借款期限约为6个月,据此,借条中约定的“利息按2分计算”理应推定为月利率。
2、“每月支付2分钱利息”不合常理。众所周知,借贷双方约定利息是以出借人获取收益为直接目的的,原告好心借钱给被告,每月仅取得2分钱利息,完全有悖于常理。
3、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本案双方约定的利率并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受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
陆文升、谷丹,扬州市邗江区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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