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梯费的性质: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立法精神,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分为专有部分所有权和共有部分所有权。公共设施、走廊、通道等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内容,电梯属于公共设施,依法应当业主共有。但《物权法》并没有对共有设施费用的分摊设置一套可行的分配方案,这一任务留待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来填充。根据《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停车费、公众代办性服务费及其他特约服务费。
二、电梯费的负担原则和负担方法
对于电梯费用,该地方性法规第十四条规定:“管理区内公共设施专项用电要实行管理区内分类分表计算、公开公平分摊,业主(使用人)共同负担的原则。……电梯运行电费,由该栋业主(使用人)共同负担。”因此,湖南省的地方性法规对电梯收费的基本原则是全体业主共担。
至于具体的操作方法,《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采用了按建筑面积分摊的办法。其第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照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含分摊面积)平均分摊,由物业管理单位向业主收取。”
因此,按照这一立法精神,住在一楼的用户即使一辈子也不踏上二楼,也要跟其他用户一样平均缴纳电梯费。
三、对一楼用户缴纳电梯费的质疑
电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所有权上的共有并不代表业主在使用权上的平均。在使用公共设施上,不同的住户存在需求上的差异。就拿电梯费来说,二十楼的用户与一楼的用户相比,明摆着前者对电梯的需求更强烈。同时,二十楼对电梯的使用强度、电费的耗用量上也比一楼的用户要多。因此,笔者对一楼用户缴纳电梯费感到不平!
四、解决方式
笔者认为,对电梯费的缴纳不应当采用传统的收费方式,即不能按照建筑面积来分摊,而应该按照楼层来收取。最好的方式是采用楼层系数法。例如广州2007年5月,广州市物价局颁布的电梯费用分摊办法采用了楼层系数法,即按照所在楼层,2-5层为第一段,系数为1;6至10层为第二段,系数为1.2;10至15层为第三段,系数为1.4,以此类推,每段系数按20%递增,底层不使用电梯的用户不用分摊。这一方法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获得了业主的好评。这一经验可以为湖南物业服务企业所吸收。
【作者简介】
李诗林,法学硕士,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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