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豪威装饰砖有限公司、福建三明毓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香港礼昌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担保追偿纠纷案
福 建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闽民终字第2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福新路297号。
法定代表人朱汉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阮德荣,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薛明波,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豪威装饰砖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洋溪乡洋口仔。
法定代表人黄清坤,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三明毓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富兴路235号。
法定代表人王毓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明宗,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坚平,福建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港礼昌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
法定代表人李永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明市财政局,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
法定代表人赖逢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廖爱清,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下称安装公司)因借款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不服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三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明波、阮德荣、被上诉人福建三明毓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下称毓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坚平、被上诉人三明市财政局(下称财政局)的委托代理人廖爱清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福建省豪威装饰砖有限公司(下称豪威公司)、被上诉人香港礼昌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礼昌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92年9月8日,三明市玻璃厂(下称玻璃厂)与礼昌公司合资开办豪威公司,注册资金为22680000元,其中:玻璃厂承担出资15195600元、占注册资本67%,香港礼昌公司承担出资7484400元、占注册资本33%。1994年3月29日,三明会计师事务所向豪威公司出具一份(94)明会所审字第122号审计报告,确认:玻璃厂开办豪威公司时以集资款形式投入8000000元,到了1994年3月29日又将该集资款全额收回,并从豪威公司处支取利息1010400元以偿还集资款利息,礼昌公司也仅投入价值188000元港币汽车一辆。1993年9月28日,豪威公司向三明兴业银行借款4000000元,期限9个月,由安装公司提供借款担保。1998年,因豪威公司逾期未偿还借款,三明兴业银行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安装公司对豪威公司所欠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在三明市政府及原审法院的调解下,安装公司、豪威公司与三明兴业银行三方达成协议,由安装公司代豪威公司偿还所欠三明兴业银行的借款本息5483200元、诉讼费31209元,合计5514409元,三明兴业银行即撤回起诉。1999年7月29日、7月30日、8月3日、8月19日,安装公司分别代豪威公司偿还了80000元、1403200元、2000000元、2000000元合计5483200元的借款本息给三明兴业银行。1999年9月9日,安装公司代豪威公司偿还了31209元诉讼费给三明兴业银行。
1996年,经第二届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玻璃厂决定对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1996年9月5日,三明市体改委、经委、财政局向三明市政府提交《关于将三明市玻璃厂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报告》[即明体改(1996)15号文件],要求将玻璃厂的国有资产折股出售给职工集体经营并改制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并明确玻璃厂改制时负资产865689.46元,由地方财政分5年从企业上交地方财税所得中给予弥补。1996年9月13日,三明市政府作出《关于同意三明市针织厂等四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批复》[即明政(1996)改05号文件],同意将玻璃厂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1999年3月10日,三明市玻璃厂更名为福建三明玻璃厂。1999年7月10日,三明市玻璃厂经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