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版式设计的概念
对于版式设计的法定概念,我国著作法并无明确规定。“版式设计”这一概念被纳入我国著作权立法中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1990年,在通过《著作权法》的时候,并无与版式设计相关的规定。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已废止)把“版式设计”相关概念提了出来,第三十八条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2001年,《著作权法》在第一次修正过程中,正式提出了版式设计这一概念,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并规定版式设计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在2002年也即现行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再次明确将版式设计专有权确定为邻接权。从立法沿革来看,对版式设计的保护主要限于图书和期刊。2010年著作权第二次修正对版式设计的法律规定没有变化,将法条顺序变更为第三十六条。
对版式设计的概念,存在多种理解。有人认为是指对印刷品的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点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也包括图文的排列和组合。也有人认为指在一种既定的开本上,把书籍原稿的结构、层次、插图等方面作艺术、合理的处 理,使书籍各个部分协调、舒适、美观、便于阅读。版式设计是著作权法上的专有概念,但在实践中,存在多种与其相关的不同说法。除了“版式设计”之外,还存在“封面设计”、“装帧设计”、“排版”、“封面装帧”、“整体设计”等说法。概念使用的不规范和不统一,往往导致理解上的误差。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主张版式设计专有权,法官往往需要进一步明确其主张的版式设计具体内容,如是否包括封面设计、图书内容等。如果包括了封面设计和图书内容,那么这一意义上的“版式设计”实际上包括了版式设计和作品两部分内容。
从主体上说,版式设计保护的权利人主要是出版者,如著作权法在条文表述上就将主体限定为“出版者”——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如果图书或期刊在版权页上并无特别标注,那么一般应当将出版者认定为版式设计的专有权利人,如果特别标注了不同于出版者的其他人,那么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将被标注的人认定为版式设计专有权利人。
二、版式设计的权利限制
版式设计不是作品,而是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一般来说,并不讨论版式设计的独创性,作为邻接权的版式设计专有权受保护的法律依据在于版式设计权利人——出版者在版式设计时付出了智力劳动,尽管这种智力劳动的独创性程度非常低,但法律仍然应当赋予其一定的权利,以促进版式设计的丰富多彩。
但任何权利都不是无边际的,都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由于著作权法立法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著作权和邻接权,另一方面是为了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因此在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是著作权法力图达到的最终目的。为了寻求这一平衡点,著作权法中的任何一项权利都有一定的法律限制。
就版式设计而言,著作权法首先赋予其一种专有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自己专有使用,二是排除他人使用。《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作为对价,立法者为版式设计规定了一定的权利限制,体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