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文学与金万江土地转包合同纠纷案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温 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1997)温民初字第142号
原告潘文学,男,60岁,汉族,原籍河南省扶沟,现系新疆温泉县查干屯格乡莫托庭浩特浩尔村农,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邱志贤,温泉县塔秀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万江,男,44岁,汉族,原籍河南省枳城,现系温泉县塔秀乡浩图村农民,住该村。
原告潘文学与被告金万江土地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文学及其委托代理人邱志贤,被告金万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5年,我将自己与张瑞甫等人合伙承包的果园经营权的个人份额转让给了金万江,当时定转让金为13000元,被告除支付1000元外,对其部分一直拖欠不付,现要求被告支付下欠的12000元转包款。
被告辩称:果园的其他合伙人不同意我将12000元支付给潘文学,他们要求将款支付给果园,否则不承认我的合伙地位。
经审理查明:1993年春季,原告潘文学与张瑞甫、张瑞喜、陈作培、王国志、高明州六人合伙承包温泉县塔秀乡冬都布拉格村500余亩土地经营果园。95年4月,合伙人会议上对潘文学的投资清算结果是潘在果园的入伙资金及其它投资共计16000余元。清完潘文学的投资帐后,潘提出将自己的那部分合伙份额转让给金万江,当时所有合伙人未做任何表态。会后,潘文学与金万江于95年4月8日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并在温泉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该协议约定,金万江给潘文学支付13000元转让金,潘文学将已投资的16350.80元合伙份额转让给金万江,以后的盈亏与潘文学无关,若发生潘文学与合伙组织的遗留问题,由潘文学与合伙组成交涉解决,与金万江无关,如果潘遗留的问题给金万江造成损失,由潘文学负责给金万江赔偿损失。协议签订后,金付给潘1000元(下欠12000元约定11月底付清)后,95年至96年期间,金万江在果园中进行具体的经营管理活动,但对应付给潘的12000元以其他合伙人不同意为由拖欠不付。97年开始,果园与发包方冬都布拉格村因承包费发生纠纷,发包方填了果园的供水渠道,果园因此次纠纷未能继续经营下去。
本院认为:潘文学提出退伙由金万江入伙,其他合伙人未提出任何意见,应视为默认潘文学的意见,潘文学与金万江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内容齐全,手续合法,并未侵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应为有效协议,金万江未履行协议规定的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负全部过错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金万江给原告潘文学支付合伙份额转让金12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本案受理费4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3份,上诉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 德 荣
审 判 员 赵 智 升
审 判 员 吾买尔江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代 玉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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