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此类民事案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有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本身并没有过错,错在动物饲养人没有尽到管理责任,所以王某的损失应由李某来赔偿,因李某存在过错在先,故李某因狗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应由自己承担。
案件审理完了,但有一个问题却值得我们思考,狗咬人,人打狗,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呢?笔者认为,应当是紧急避险。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二者的定义。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从定义上看,二者似乎很相像,下面,就让我们从不同角度分析一下二者有什么不同之处:
一、从二者存在的前提来看:正当防卫存在的前提是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紧急避险存在的前提是必须要有危险发生。本案中狗咬人的情况既可以说是不法侵害发生,也可以说是危险发生,因此,从起因条件上无法分辩出到底属于哪一种。
二、从二者发生的时间来看: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
发生的不法侵害;紧急避险针对的也是正在发生的危险,二都强调的都是“正在发生”。因此,从时间条件上也无法分辩出到底属于哪一种。
三、从二者发生的目的来看:正当防卫的发生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紧急避险的发生也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因此,二者在实施的目的条件也是相同的。
四、从二者对象条件来看: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防卫行为(注意,这里只包括人);紧急避险针对的是一切危险,可以是来源于违法犯罪人,也可以来源于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人的生理病理造成的危险等。由此可见,二者在适用的对象条件上有所不同,紧急避险的适用范围要比正当防卫适用范围广得多。
因此,本案中狗咬人,人打狗符合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而不符合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因为正当防卫针对的只能是人,而本案中的针对的防卫对象却是狗,而紧急避险针对的对象包括动物,故该案属于应属于紧急避险。
赵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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