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人 人打狗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

2011年09月02日01:5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狗咬人 人打狗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近日,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长水河办案组受理了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起因是李某在牵着自家饲养的狗散步时狗挣脱了狗链,将路人王某咬伤,王某情急之下将狗踹死,王某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因治疗狗咬伤发生的医疗费,而李某也要求王某赔偿自己因狗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审理此类民事案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有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本身并没有过错,错在动物饲养人没有尽到管理责任,所以王某的损失应由李某来赔偿,因李某存在过错在先,故李某因狗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应由自己承担。

案件审理完了,但有一个问题却值得我们思考,狗咬人,人打狗,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呢?笔者认为,应当是紧急避险。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二者的定义。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从定义上看,二者似乎很相像,下面,就让我们从不同角度分析一下二者有什么不同之处:

一、从二者存在的前提来看:正当防卫存在的前提是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紧急避险存在的前提是必须要有危险发生。本案中狗咬人的情况既可以说是不法侵害发生,也可以说是危险发生,因此,从起因条件上无法分辩出到底属于哪一种。

二、从二者发生的时间来看: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

发生的不法侵害;紧急避险针对的也是正在发生的危险,二都强调的都是“正在发生”。因此,从时间条件上也无法分辩出到底属于哪一种。

三、从二者发生的目的来看:正当防卫的发生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紧急避险的发生也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因此,二者在实施的目的条件也是相同的。

四、从二者对象条件来看: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防卫行为(注意,这里只包括人);紧急避险针对的是一切危险,可以是来源于违法犯罪人,也可以来源于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人的生理病理造成的危险等。由此可见,二者在适用的对象条件上有所不同,紧急避险的适用范围要比正当防卫适用范围广得多。

因此,本案中狗咬人,人打狗符合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而不符合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因为正当防卫针对的只能是人,而本案中的针对的防卫对象却是狗,而紧急避险针对的对象包括动物,故该案属于应属于紧急避险。

赵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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